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国家常识之五——宪法对国家机构的定义

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页面: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09/16/content_1990063.htm

宪法的第三章对我国国家机构进行了简明扼要的定义,下面摘取一些:

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些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临时召集召开的除外),每届任期五年。2007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举办了五次,如果第十届人大都没有召开临时会议的话,200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叫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了。

宪法明确扼要的定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比如全国人大的职权有:修改宪法及其他国家几本法律,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以及各部部长,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选举中央军委其他官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其他职权还有比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全国人大还有罢免权,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中央军委主席及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些条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临时召集除外),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可能都举办很多次,一般称为“第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简称“第X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X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职权以及其他关于人大的条款请参看宪法。

国家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主席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委:

  •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乡,镇也要设人大与政府。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由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可以设常委会(也包括县),所以县级,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与乡,镇的人大是有些不同的。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

  •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青田属县,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丽水市的人大代表有则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具体则指各区,县人大选举产生)。

关于地方人大的立法权:

  •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也只有省人大及其常委,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才有对本省或本直辖市有立法权,地级市,县等没有立法权。

县级与县级以上的人大可设常委会,宪法对县级与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有如下一些条款: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有委员长的,地方的人大常委只有主任了。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是由同级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同级人大对同级政府领导人有罢免权。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同检察院一样不受其它部门的影响和领导,各级人大对其进行监督。

法院自下而上的体系是:区、县级基层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区、县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来说均有派出机构——法庭,一般来说三至四个乡镇有一个法庭,县级人民法院要有多少个法庭要取决于该县的人口数、面积及经济,法院的职能是审理各种民事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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