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2日星期一

国家常识之二——行政领导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
http://www.gov.cn/gjjg/2005-08/28/content_2708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http://www.gov.cn/gjjg/2005-08/01/content_18608.htm

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现已废止,2006年起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暂行条例》与《公务员法》对行政领导的级别有不同的定义。

关于政府的一个科室与局之间的关系:由于规模的扩大,某个归属政府的科室可能会独立出来形成“局”,这种“局”的与科室是同级别的。以县政府为例,比如之前青田县政府下面有一个科室叫财政科(即财政科是政府的一个科室),另外还有些科室比如说办公室等。后来财政科因为扩充,建立了独立的办公大楼,命名为财政局,虽然有了独立的办公地点并命名为局,但实际上财政局同政府里面的某个科室(比如办公室)都归政府管,而且财政局与政府某科室(比如办公室)是同级别的。这种概念在县,地级市,省,以及国家都是一样的。

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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